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依法将电子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通过电子化的手段完成票据流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通过网上银行、银行柜台或其他电子终端登录,录入背书申请信息(包括票据信息、背书人信息、被背书人信息),使用背书人的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名;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背书流转,在被背书人发起回复之前,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均可操作票据,背书人可撤销背书申请,被背书人可回复(签收或驳回)背书申请。此时,系统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背书人先撤销背书申请,则该背书申请已撤销,被背书人不能再进行背书回复操作;如被背书人先发起背书回复,则该背书申请按照被背书人的意思已签收或驳回,电子银行承兑背书人不能再撤销该背书申请。 电子银行承兑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在电子银行承兑出票人或背书人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身份认证管理功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具备识别接入点银行身份的功能,以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各类业务活动的不可否认性、数据完整性及传输保密性,以接入点银行准入、退出管理规则为依据,以接入点数字证书的新增、变更、废止为手段,包括依据规定受理接入点银行申请,进行接入点信息维护等具体事项。
商业汇票的承兑:企业签付商业汇票,不论是商业承兑汇票还是银行承兑汇票,其到期价值即为票面价值。按照重要性原则,应付票据应按业务发生时的金额即票面价值(亦即到期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企业取得结算凭证并签付商业汇票后,应按票面价值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等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企业向银行申请承兑支付的手续费,应计入财务费用。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办理贴现须符合下述规定。
(1)《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B. 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3)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B. 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C.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送单据复印件。
(4)《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第十七条规定,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规定,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